锅炉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 (2023 年版) 一、基本情况 锅炉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 ,广泛应用于电力、供热、石化、 化工 、钢铁 、有色金属等多个行业 。截至 2021 年底 , 我国各类锅 炉保有量约 35 万台 ,年消耗能源约 20 亿吨标准煤 ,碳排放量占全 国碳排放总量约 40% , 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最大的高耗能设 备。近年来 ,我国锅炉生产制造技术不断提升 ,锅炉运行节能环保 水平显著提高。但总的看 , 一些工业锅炉运行能效水平依然较低, 电站锅炉系统能效水平仍有提升空间 , 锅炉节能降碳改造潜力较 大。 同时 ,我国废旧锅炉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仍存在堵点 ,报 废锅炉高效规范处置水平、旧锅炉及相关零部件回收利用能力有待 提升。需要统筹有序推进锅炉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 ,加快促进产业 链循环畅通 ,推动锅炉和相关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 , 通过实施锅炉更新改造 , 带动工业锅炉 、 电站锅 炉平均运行热效率较 2021 年分别提高 5 个百分点、0.5 个百分点, 实现年节能量约 3000 万吨标准煤 ,年减排二氧化碳约 8000 万吨。 废旧锅炉规范化处置和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提升。
三、推广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积极稳妥实施锅炉更新改造 ( 一 ) 持续提升高效节能锅炉供给能力 。鼓励锅炉生产制造企 业通过提高参数、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 ,提升新增电站锅炉能 效水平。支持锅炉生产制造企业采用《绿色技术推广目录( 2020 年)》 等提出的先进技术 ,提升新增工业锅炉能效水平。鼓励锅炉生产制 造企业加强能源系统管理,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进行升级改造 , 引导锅炉设计制造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推动锅炉生产制 造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 , 完善产品数据库 , 跟踪产品使用情况 , 形成有效反馈机制。燃气锅炉生产制造应按照《锅炉节能环保技术 规程》 ( TSG 91 ) 设计排烟温度 ,鼓励生产制造冷凝式燃气锅炉。 ( 二 )有序实施在运锅炉节能降碳改造 。以供热、石化、化工、 钢铁、有色金属等持续用热用能行业为重点 ,支持对运行效率低于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 ( TSG 91 ) 能效限定值和《 工业锅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GB 24500 ) 能效 3 级的工业锅炉开展节能 降碳改造。鼓励结合实际采用自动化控制、燃气锅炉冷凝化、燃煤 锅炉可再生能源耦合、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燃烧优化调整、换热系 统改造等手段,协同实施工业锅炉节能降碳改造。结合煤电机组“三 改联动”工作 ,按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 水平 ( 2022 年版) 》有关要求 ,对电站锅炉实施主辅机匹配、换热 系统优化、余热深度利用、提高温度参数等节能降碳改造和灵活性 改造。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 ,稳妥推进超期服役煤电机组锅炉的延 寿提效改造。
( 三 ) 逐步淘汰低效落后锅炉 。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环保技术 规程》 ( TSG 91 ) 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和《 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 ( GB 24500 ) 强制性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能效水 平低于能效限定值和能效 3 级的工业锅炉。推广大型燃煤电厂供热 改造 ,充分挖掘供热潜力 ,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 煤供热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淘汰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 煤锅炉。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19 年本) 》要求 ,有序 淘汰退出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固定炉排燃煤锅炉 (双层 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不达标的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 规燃煤火电机组 (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 发电机组。结合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 , 有序退出落后电站锅炉。 ( 四 ) 不断加强前沿技术研发应用 。加强 630℃/650℃及以上 等级高参数高效燃煤发电锅炉、低成本超低排放循环流化床锅炉、 超临界二氧化碳锅炉等装备研发应用。加强高温材料基础研究 ,解 决高参数锅炉卡脖子问题。推动多能及储能耦合、快速频繁变负荷 与深度调峰运行优化、传热与余热深度利用、高效低成本富氧燃烧、 固体燃料低氮燃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加快 燃煤耦合生物质、掺氢/氨天然气、低纯度生物天然气、大容量电热 转换等先进技术和热泵耦合燃气锅炉、蓄热式电加热锅炉等先进装 备研发应用。鼓励开发适用于特殊液体、气体的特种燃烧器。 四、规范废旧锅炉回收利用,加快促进产业链循环畅通 ( 一 ) 严格依法依规处置报废锅炉 。处置报废锅炉应严格遵守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 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对属于强制淘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 造修理价值的报废锅炉 ,原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进行整 体移除 , 断开上下水管道 ,拆除电机、鼓风机、供水设备、炉门、 烟囱等主要辅助设备设施 ,实现去功能化 ,并及时按要求注销锅炉 使用登记 ,杜绝通过二手交易等方式重新流入市场。鼓励锅炉报废 单位与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运输、拆解、利用一体化处理能力的骨 干企业合作 ,提升报废锅炉规范化处置水平。 ( 二 ) 规范废旧锅炉回收利用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 企业 , 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 完成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建立生产性废旧金 属回收信息登记制度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数量、规格、新旧程度 等如实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从事旧锅炉移装的 单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 旧锅炉移装、 改造以及零部件回收利用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要求。 ( 三 ) 提升废旧锅炉拆解利用水平 。鼓励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 业与废旧锅炉处置企业加强业务对接,提高废旧锅炉回收和再生资 源加工利用能力。鼓励使用剪切机、抓钢机、防辐射设备 、合金快 速分析仪等机械化自动化设备,提升废旧锅炉精细化拆解和材料分 拣水平。鼓励应用废钢破碎料提纯、制块、增加体密度等加工技术 和超大超厚型废钢加工解体技术设备 ,提升废钢加工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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