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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3932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4日   发布人:admin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提高节能评估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精神,现组织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备案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本市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非本市单位必须在本市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履约能力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以上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单位最低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从事节能评估的综合能力,包括业务方向、技术、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经营业绩、资产、设备仪器等,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3、具有节能评估所需的技术、管理、财务和统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

  4、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并了解本行业的国内外先进技术,能源消耗及产品单耗情况,节能监测技术,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约能源、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和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全面地提供与节能活动相关的技术经济数据,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二、申请登记备案节能评估中介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表》(见附件);

  2.咨询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咨询机构的有关信息:机构介绍、员工总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组织结构,所在行业的业务范围、业务专长及业务开展情况、相关业绩等;

  4.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近三年从事所申报行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业绩和典型成功案例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登记备案工作的基本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和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定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并在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四、具体要求

  1、登记备案时间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符合登记备案条件,且提出申请的节能评估咨询单位请于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2、申请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交材料的电子光盘一份。申请登记备案咨询机构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1、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3、相关工作业绩简介表

  联系人:贾广义、姜腾  电话:83690226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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