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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化操作细则(试行版)

点击数:1826   更新时间:2013年6月24日   发布人:admin
    

一、  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范围

  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即核准、备案、登记、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  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号令)

    (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

  三、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条件:

  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按建成后的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万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是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方式:

  (一)节能评估报告书需由有资质的且在市发改委备案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由有资质的且在市发改委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市发改委依据节能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节能评估报告表需由有资质的且在市发改委备案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由有资质且在市发改委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市发改委依据节能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节能登记表可由企业自行填报亦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报送,市发改委依据内部审查流程给予登记备案。

  五、申请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材料:

  (一)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

  1、项目业主关于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等二本。

  3、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式三份;

  4、项目节能真实性承诺书一式三份;

  5、国家、省级、市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

  1、项目业主关于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等二本

  3、节能评估报告表一式三份;

  4、项目节能真实性承诺书一式三份;

  5、国家、省级、市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需填报节能登记表的项目

  1、节能登记表表一式三份;

  2、项目节能真实性承诺书一式三份;

  3、国家、省级、市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申请书:

  符合请示公文格式即可。但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预计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耗量、节能措施综述等内容。

  七、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受理机关: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331)

  八、出具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程序:

  附业务流程简图

  十、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时限:

  如项目业主提供的节能审查文件已符合审查要件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十一、节能评估、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登记备案有效时限:国家及省级未做要求,但如能源消耗量发生巨大变化,需按其能源消耗量分类进行重新申报审查。

  十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文件的行政效力: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得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收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此费用由项目业主方和节能咨询服务机构自行协商。评审费用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惯例执行,即由项目业主或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承担。

  十四、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年审或年检:暂无。待该项工作运行流畅后,我委将对节能服务咨询机构资质进行年审或年检。

上一条: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实施《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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