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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解读

点击数:2290   更新时间:2021年7月26日   发布人:admin
    

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同时废止。

    能评制度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节能审查“放管服”工作,落实近期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办法》对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

  变化一:下放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取消国家发改委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交由地方负责。原文如下(第五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均有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变化二:放宽了免于节能审查的范围

  按照旧的《暂行办法》要求,所有的投资项目根据其用能情况,至少需要报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一项。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取消了节能登记表,并取消部分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项目节能审查,提高了需要审查的项目用能起点标准(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项目,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项目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

   变化三:着重增加了对能耗“双控”目标等的审查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在对建设单位的节能报告内容要求和节能审查机关的审查依据中,均增加了“项目的实施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并要求建设单位报告项目对本地区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

  变化四:弱化前置审批,强化了事前事中的监管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取消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的说法,企业投资项目只有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可。具体规定(第三条)如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新的《节能审查办法》增加了项目投产前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的要求,增加了节能审查纳入项目在线水平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审查过程、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的要求,增加了对节能审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国家发改委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的要求(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调整后,新的《节能审查办法》更加注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检查,有效克服了过去节能审查“重审批,轻落实”的现象,切实将节能审查的作用、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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