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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不过节能评估 项目不得开工

点击数:2109   更新时间:2013年7月5日   发布人:admin
    

中水利用设施必须与建房同步进行,新住宅小区的节能设施没起到告知义务罚款5万,这是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昨日正式发布《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灯具。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若违反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50万元罚款。《条例》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翎介绍,《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省人大批准,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为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水平,对建筑、公共设施节能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充分利用自然光;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应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能耗监测系统,并对既有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进行节能改造。参照同类城市标准,结合昆明实际,全市将年综合能耗3千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定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据悉,“十二五”期间,昆明单位GDP能耗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再下降18%,昆明将以《条例》实施依法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型生产和消费的科学发展模式。

朱虹 彭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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